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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材料

发布日期:2020/4/14 9:15:26 点击次数:9597

附件1

安邦定国,习近平这样论述国家安全

来源: 新华网

【编前语】“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新华社《学习进行时》为您梳理习近平关于国家安全的重要论述。

要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正确把握当前国家安全形势,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开创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牢靠安全保障。

——2018年4月17日,在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安全政策,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统筹推进各项安全工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国家安全涵盖领域十分广泛,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正在推进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时刻面对各种风险考验和重大挑战。这既对国家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也为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新机遇。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

——2017年2月17日,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要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2016年4月14日,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

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前提都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没有安全和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我们必须积极主动、未雨绸缪,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的矛盾风险挑战的准备,做好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社会上、外交上、军事上各种斗争的准备,层层负责、人人担当。

——2016年1月18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时期,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繁重艰巨。要高度重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理解、支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同心协力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

——2015年5月19日,在会见全国国家安全机关总结表彰大会代表时强调

面对国家安全稳定遇到的严峻挑战,面对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需要我们的思想观念有一个大的解放,勇于改变机械化战争的思维定势,树立信息化战争的思想观念;改变维护传统安全的思维定势,树立维护国家综合安全和战略利益拓展的思想观念;改变单一军种作战的思维定势,树立诸军兵种一体化联合作战的思想观念;改变固守部门利益的思维定势,树立全军一盘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观念。

——2014年8月29日,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各项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2014年4月25日,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014年4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


附件2

我国宪法对与中国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有明确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附件3

国家安全法律学习小贴士


为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法治意识,营造维护国家安全的浓厚氛围,增强对各类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抵御能力,由小编汇总整理国家相关安全法律。请各位看官多多学习,从中受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3-02/22/content_1481246.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7-02/20/content_2007531.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6/d256505a5c254abdb07e2ff5d892d5d6.s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牒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12/23/content_1892462.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02/content_5222119.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3-10/22/content_1811005.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7-10/09/content_5374666.htm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f4d2b7a3024b41ee8ea0ce54ac117daa.s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官方链接地址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77.htm





附件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郭某鹏,男,1990年7月出生,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住郑州市二七区。2020年2月29日,郭某鹏从郑州乘火车至北京;3月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于3月2日到达意大利米兰彭萨机场;3月3日,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到达法国巴黎;3月4日,乘飞机从法国巴黎回到意大利米兰;3月6日,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中转阿布扎比,于3月7日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回到家中。3月8日、3月9日两天乘坐地铁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单位上班并在单位就餐,下班乘坐地铁回家。3月9日下班后,郭某鹏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自行至中原路与大学路交叉口附近的仟禧堂大药房买药,步行回家后服用。当晚,其母亲郭某玲得知郭某鹏发烧后,熬制了罗汉果和甘草给郭某鹏喝。

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发布《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1号》,规定境外入郑人员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和“如实申报”措施。3月10日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打电话给郭某鹏核实,郭未接电话。后拨打其母亲郭某玲电话,郭某玲否认郭某鹏去过国外。而后又拨打郭某玲电话要求郭某鹏下楼。在公安民警明确告知大数据显示其去过国外后,郭某鹏承认有过出境史。在调查、核实其出入境轨迹后,郭某鹏被送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随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后经排查,与郭某鹏密切接触的40余名人员均已被隔离观察。

3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对郭某鹏、郭某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主动听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3月27日,郭某鹏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4月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郭某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郭某鹏表示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简要案情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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