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当前非法集资严峻形势
全面深入推进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去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要案高发频发,部分领域风险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各省(区、市)周密部署、积极应对,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非法集资特点和原因
(一)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大要案件高发。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二)发案区域向中西部扩散,个别地区案件集中爆发。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份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除江苏、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南等原有高发地区外,北京、河北及中西部的山西、陕西、四川、重庆、甘肃、新疆成为新的高发区域,立案数和涉案金额均超过去年数倍。一些地市案件集中、连锁式爆发,引发了较大的区域性风险。
(三)部分行业风险集中暴露,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其中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案件数量迅速上升,风险隐患巨大,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行业特点突出。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前几年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非法集资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导致短期内案件加速暴露、发案数量激增。二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突出表现在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大量机构超范围经营,从事吸收资金、经营放贷的业务,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同时,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法律政策相对滞后,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金融创新名号进行非法集资。三是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有效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接力者”就行,结果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非法集资是一项相对复杂、长期的社会现象。“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更趋复杂,深化改革过程中的矛盾不断显现,市场机制的完善、金融改革创新和服务的发展、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诱发非法集资高发的诸多因素短期内不可能有根本性改变。我们预计,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甚至还可能表现的比较激烈。
二、高度关注一些重点领域风险情况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在这里提醒广大公众,投资理财时要认真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明材料,了解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查看其是否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过高的收益宣称,认真评估和判断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选择与自身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水平相适应的投资方式。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对这一点务必保持清醒。
(二)P2P网络借贷。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