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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防范非法期货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6/15 10:40:09 点击次数:12473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防范非法期货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远离非法期货活动,现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工作。法律合规部牵头制定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20年5月15日

二、宣传对象

期货投资者

三、宣传主题

“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

四、宣传方式

(一)网上宣传

研究部和网络金融部负责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的对应投教栏目中推送协会下发的《以案说法》(十期)(附件1)、《期货投资者应知应会问答》(附件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宣传图《案例:甄别合法经营机构拒绝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附件3)、上海期货交易所微视频《远离非法行为,做好自我保护(4)》(附件4)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下发宣传图《金融投资防骗术,你必须掌握的使用技能》(见附件5);客服部负责防非风险提示短信的推送(附件6)。

(二)现场宣传

在公司前台投教园地放置《以案说法》(十期)、《期货投资者应知应会问答》宣传资料。

(三)原创文案宣传

法律合规部已制作打非防非主题文章1篇,于3.15开展防非打非专题宣传时放置于公司前台投教园地。

法律合规部同时鼓励公司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提供与防范非法期货主题有关的短视频或稿件等自创作品,以提升主题宣传素材的丰富度。

五、职责分工

法律合规部牵头主办,研究部、网络金融部及客服部于5月20日前配合推送。法律合规部于6月10日前形成此次宣传活动简报及活动统计表,留存各执行环节留痕材料。

 

                              法律合规部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以案说法》(十期)

2.《期货投资者应知应会问答》

3.《案例:甄别合法经营机构 拒绝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图

4.《远离非法行为,做好自我保护(4)》视频

5.《金融投资防骗术,你必须掌握的使用技能》图

6.防非风险提示短信

附件1

【以案说法】第一期

 

远离非法期货 谨防上当受骗

一、案件还原

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28日,刘某伙同赵某,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先后骗取82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961197元。

本案中,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交易。刘某负责发展客户、收取投资款并进行返利,赵某向部分被害人、投资人谎称自己具体负责黄金期货等投资交易的操盘,能够确保资金安全。刘某伙同赵某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委托协议书》等协议的方式,由被害人委托该公司进行所谓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该公司对被害人投入资金进行全封闭独立操作,被害人不得干预该公司独立操作,并承诺一定期限后返还被害人全部投资本金,投资盈利按照比例分配,如盈利未达投资本金的50%,差额部分由该公司补齐支付。被害人通过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刘某及赵某将各自分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案例评析

近年来,市场出现了一些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对资本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上述案件中,刘某及赵某二人明知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没有真实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众多被害人巨额钱款。此外,因二人组建的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营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案件调查认定的难度。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月30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对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进行打击。《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期货业务,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以案说法】第二期

 

全权委托需谨慎

 

  • 案件还原

被告葛某系某期货公司投资部经理,2011年4月,原告吴某在被告所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账户期初金额为人民币5,993,610.53元。同年5月,被告接受原告全权委托,双方以口头方式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由原告聘请的交易员根据被告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股票交易操作。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95,300元。2013年5月,被告借走原告的交易软件加密狗,此后由被告直接使用原告账户进行交易操作。2013年7月15日,被告签署承诺书,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将原告账户总资产达到人民币600万元,若未能达到由被告负责补偿。同年9月17日,被告再次签署承诺月均收益超过1%,不足部分将补足。同年11月17日,被告再次签署承诺书表示没有补足,以自有房产抵押,但随后将上述内容涂划掉。

由于原告账户自2011年12月2日起开始出现连续亏损,截至2013年11月18日原告平仓时,该账户亏损为人民币1,219,310.53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之前支付给被告的盈利收益人民币195,3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葛某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吴某作为证券、期货投资客户,理应知晓并承担市场风险,且签署的《客户须知》中已被明确告知客户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且在长达两年多的委托期间内仅在持续亏损后方提出异议,因而原告吴某对合同无效及其资金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吴某与被告葛某于2011年5月订立的口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由原告吴某自行承担40%,由被告葛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葛某应偿付原告吴某资金损失人民币731,586.32元并返还原告吴某人民币195,300元。

  •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故其作为受托主体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进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期货专业认知能力,应当知晓双方违法约定的不利后果,但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直接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并收取佣金,其过错程度较大,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投资者,在其签署的《客户须知》中已被明确告知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仍全权委托被告进行交易,且在长达两年持续亏损后方提出异议,故其对损失亦存在次要过错。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双方按照4:6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分担。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了上述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性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为了获得提成和业绩奖励,增加收入,在开发客户和提供后续服务过程中,主动劝诱或迎合投资者需求,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为其从事期货交易。在此提醒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同时,也提醒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不要将期货账户全权委托给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其他受托人员则要密切关注其交易过程,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查询交易结果,了解账户资金、盈亏、持仓和交易情况。

 

 

【以案说法】第三期

 

你了解强行平仓吗?

 

  • 案件还原

2009年10月27日,原告倪某与被告某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原告倪某委托被告某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在“通知与确认”一节约定,为确保被告某期货公司能够履行通知义务,原告倪某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作为被告某期货公司向原告倪某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在“风险控制”一节约定,原告倪某在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原告倪某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原告倪某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被告某期货公司有权对原告倪某所持头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双方同时约定,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因交易所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导致),当原告倪某可用资金0,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原告倪某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上签字,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该两份文件中各项内容。

2016年4月22日下午收盘后,原告倪某的客户结算报告显示,其持仓焦炭1701合约空单3手,可用资金为-7,519.83元,结算报告中有追加保证金通知书,通知原告在第二天开盘前30分钟补足所需追加的保证金7,519.83元,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被告某期货公司将有权对原告的部分或全部头寸进行强平,直到恢复被告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当日晚间20:53,原告倪某登录被告某期货公司交易平台,于20:55下达交易指令,委托价格990元/手,但因委托价位不在涨跌幅度内,指令被拒绝。原告于当晚22:01登出,登录期间内,原告曾进入“投资者结算单确认查询”页面。

2016年4月22日晚21:00夜盘开盘,焦炭1701合约夜盘开盘价为1,070元,后快速上涨,至22:19,焦炭1701合约价格为1,129元,按照被告某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比例15%,原告持仓在此价位所需保证金为50,805元,需追加保证金29,082.33元;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原告持仓保证金应为27,096元,需追加保证金5,374元,交易所风险度为125%。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2:20对原告持仓的1手焦炭1701合约执行了强平,成交价1,129.50元。原告被平仓合约买入价为982元,平仓造成原告损失14,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期货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强行平仓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告倪某对账户风险未尽到积极注意及管理义务而产生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 案例评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原告倪某作为适格的期货交易投资主体,在被强制平仓前明知账户风险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追加保证金条件,应对账户更为谨慎注意,并对市场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状态有应变的准备,避免账户因风险度过高被强行平仓,但其却在系统提示追加保证金和开市后,未对自己账户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因此对于被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对投资者的持仓实行平仓的强制措施。期货公司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执行强行平仓前的通知方式,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一般会约定通过电话、短信、交易系统信息、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发出。投资者应及时关注自身账户资金、盈亏、持仓和交易情况,变更联系方式后也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案说法】第四期

 

投资者适当性知多少

 

一、案件还原

原告夏某于2016年9月29日在被告某期货公司处开设期货交易账号。夏某于2016年9月27日风险测评时在“您认为自己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为”问题中选择“C.30%-50%”,“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问题中选择“A.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者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夏某于2016年9月27日通过网络向某期货公司申请开户,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网络视频向夏某提问“请问夏先生您是否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客服须知》以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条款呢?”“交易的风险都知道了吗”,夏某分别回答“阅读了,也理解了”“知道了”。

被告某期货公司(甲方)与原告夏某(乙方)通过网络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开户时,原告夏某在被告某期货公司提供的《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名。《客户须知》载明,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载明,客户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客户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的要求,客户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客户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017年4月28日,被告某期货公司客服人员电话联系原告夏某,告知其持有的案涉1705合约即将到期,如当日不卖出,该合约将被强行平仓。原告夏某遂于当日自行将其持有的案涉玉米淀粉1705合约全部卖出。原告夏某在将其持有的案涉1705合约平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某关于被告某期货公司应于2017年4月24日之前告知其案涉期货合约即将到期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条规定,个人客户持仓不得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原告夏某作为期货投资者有义务主动了解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和风险,对持有账户的交易负责。《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就经营机构应当向普通投资者告知特别的风险点,告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等进行了规定,被告某期货公司已经履行了期货交易的风险提示义务及告知义务。原告夏某未能认真阅读并遵守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二、案例评析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健全有效的适当性制度,对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规范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本案中,被告某期货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起已在其网站上对案涉合约即将到期进行了多次提醒,客服人员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原告夏某案涉合约即将到期,电话告知并非唯一的提示途径,已属于“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的情形。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某期货公司已及时进行了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期货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可直接购买所有产品或服务,不需要进行适当性测评。普通投资者向期货公司购买产品或服务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经营机构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当投资者信息发生变更影响适当性评级,需及时联系期货公司进行办理。

同时提醒各期货经营机构,应积极承担“告知说明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确保推荐的期货产品或服务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当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等级不匹配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以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投资者说明产品或服务的运作方式,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作出特别说明。

 

 

 

 

【以案说法】第五期

 

揭示个股场外期权风险

 

一、案件还原

2017年12月,钟某、叶某1、叶某2在福建省福州市控制“福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活动。该公司首先与刘某约定,利用其资管产品认购人的通道购买股票期权,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转入刘某的账户后,除刘某截留一定的手续费外,余款全部返还。2017年12月22日,刘某、陈某与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合同”,开始认购资管产品。该产品推出后,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福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1月30日、3月29日与上述三家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约定作为股票期权的买方,与上述三公司进行交易。

通道打通后,钟某、叶某1、叶某2等人即组织公司员工通过网络诱骗被害人购买其推荐的“金汇资本—长发3号”的股票期权。公司设推广部、市场部、人事部、技术部、财务部、客服部。推广部员工编造虚假投资股票赚钱案例,编辑股票走势图,配以荐股、领牛股、跟着牛人炒股等图片,打着高收益的噱头在网站发布诈骗广告,在广告中留下没有任何荐股资质及股票从业经验的市场部员工的微信号,并冠以“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投资助理”等名衔,将被害人“引流”到公司市场部。被害人添加市场部员工微信之后,市场部员工假冒高级股票专员等身份,向客户发送公司技术部制作的虚假赚钱案例、虚假转账截图等,夸大投资股票期权的收益率,将被害人拉进自己建立的股票微信交流群,市场部的其他人员在该群里冒充客户互动,通过发跟着公司赚钱的话术,互相配合共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将钱打到公司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利用个别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的管理疏漏,通过与其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并通过网络宣传,引诱大量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散户,参与到个股场外期权交易。

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场外衍生品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核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办理场外期权相关业务。协会2019年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进一步明确规定,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非正规平台不具备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管,资金流向无法识别监控,如在生活中发现上述不法平台,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揭发检举。同时,也提醒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在为法人客户/交易对手方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进一步维护期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以案说法】第六期

 

合规执业 审慎履职

 

一、案件还原

2013年1月,某期货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找到沈某,向沈某推荐该期货公司的保本无风险且年收益12%的理财产品。沈某同意后,李某于2013年1月9日为沈某办理了开户手续,并签订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开户申请表》等一系列开户文件。2013年1月10日,沈某的期货账户首次进行了客户登录并修改了初始交易密码,并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1月14日共入金200万元,2013年1月15日出金20万元,2013年8月2日出金272479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该账户期末结存0.42元、手续费223160.58元、总盈亏-1304360元。

沈某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进行投诉。经调查,李某在沈某的《开户申请表》中留存了他人的电话,造成沈某未能接听期货公司的回访电话。从该期货公司提供的商品期货开户标准回访记录的内容来看,沈某无法被再次告知期货交易风险以及严禁工作人员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严禁工作人员对客户做获利保证以及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重要内容。因此,李某的上述行为存在明显过错。2014年8月2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因李某上述行为,决定给予李某“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沈某在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后,向法院起诉了李某所在的期货公司,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后认定:期货公司有义务向沈某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该期货公司与沈某签订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告知书》,亦能证明该期货公司知晓其基本义务。本案中,该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在《开户申请表》中未如实填写沈某电话号码,致使沈某未能接听到回访电话。因李某与沈某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包括《开户申请表》时代表期货公司,属于李某在该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的期货交易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法院酌定判决该期货公司向沈某赔偿损失223160.58元。

二、案例评析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给沈某及其所在的期货公司均造成了相应损失。为促进期货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在此提醒广大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第七期

 

关于期货交易软件那些事儿

 

一、案件还原

原告邱某是被告某期货公司客户,长期通过该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该期货公司向客户提供了电话交易和网上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其中包括一款由某公司设计和维护的网上期货交易软件。原告邱某与被告某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期货公司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2010年1月7日,期货市场开盘后,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多个期货合约的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当日上午10时至10时15分,该网上交易系统出现客户登陆缓慢和无法正常登录交易的异常情况。被告某期货公司经调查后,确定是某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程序处理能力不足导致客户在该时段无法正常交易。异常发生时,被告某期货公司网上交易链路带宽、网上交易在线人数、核心中间件、核心数据库等都处于正常状态,且具有较大冗余度,维护人员无不规范操作。原告邱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在当日持有大量期货合约,本拟在10时全部平仓,因上述故障致使其无法及时成交,只能在10时15分后以较低价格平仓,产生了122万元的损失,要求判令期货公司全额赔偿。

法院一审认为:首先,被告某期货公司对于交易系统故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导致故障发生的原因在于软件开发商某公司,而非被告某期货公司,被告某期货公司并不具备排除技术问题及避免风险的客观条件,所故障的发生不应属于期货公司的违约行为。其次,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当时,被告某期货公司就网上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邱某签署了风险说明书,应当对其使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及该风险所导致的后果有所预估。再次,根据期货经纪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被告某期货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虽然网上交易软件系统并非被告某期货公司设计和维护,但却是该公司提供给客户用于传达交易指令的工具,该公司负有通知、协助、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避免因自己提供的软件或服务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被告某期货公司未经充分测试即提供客户使用,导致系统在交易期间发生故障,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就此对造成的客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定免责事由考虑,此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同时认为,即使从公平角度考虑,系统故障此种小概率事件的风险也应当较多地分配于期货公司,而非交由一般投资者负担。就赔偿金额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该故障直接导致的只是邱某在故障时间段使用该系统进行交易的机会丧失。由于受损的交易机会并未实际发生交易,只能采取估算方式,根据机会发生的概率、采取减损措施等因素综合计算,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某期货公司赔偿原告邱某损失人民币34万元。

二、案例评析

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履行原则,不仅要求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同样也要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附随义务。本案中,被告某期货公司接受原告邱某交易指令为其提供期货交易是该期货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实现该主要义务,被告某期货公司为原告邱某提供了多种交易途径,允许客户通过这些软件由自备的电子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终端向期货公司发送交易指令,并在期货公司设置对应的指令接受网关和服务器,完成交易指令接受。虽然交易系统并非该期货公司设计和维护,但却是其提供给客户用于传达交易指令的工具。因此,被告某期货公司附有通知、协助、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避免因自己提供的软件或服务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虽然原告邱某与被告某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期货公司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本案中该期货公司对自己管控的设备怠于进行充分调试,导致存在瑕疵的软件被实际使用,应就其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各期货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通过对交易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的测试发现系统可能存在的瑕疵,及时更新修补;并应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提示和指导,以避免因交易系统故障而致使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以案说法】第八期

 

现货交易平台能开展期货业务吗?

 

一、案件还原

2013年12月9日,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批复》,同意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金属交易中心)。2014年3月28日,金属交易中心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钼、钛、镁、钒、汞、镍、银、有色金属的批发、零售、配送及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电子交易平台等相关服务;有色金属资源、物料及衍生品的研发;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配送及研发。

原告陈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11日在金属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开设账户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入金与出金的差额计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89717.48元。陈某后向法院以其在金属交易中心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为由,起诉了该金属交易中心,要求金属交易中心赔偿其损失89717.48元。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原审认定案涉交易性质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案涉交易因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根据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批复》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可以认定金属交易中心属于经批准设立的现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故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1)案涉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本案中,根据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陈某下单时以建仓单的形式反映,每次交易在交割单中仅可对买卖方向、手数进行选择,其他交易参数包括品种、数量、质量、预付定金、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均由交易系统事先设定,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相对固定。订立合约时,不需要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可以不实际履行,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合约。(2)案涉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即时向客户提供交易价格,报价主体和成交主体均为同一主体,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3)除了符合期货交易的基本形式要件外,案涉《投资者入市协议书》还约定,当客户的持仓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订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订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有的头寸,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低于50%时,金属交易中心将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全部强行平仓。(4)陈某向金属交易中心银行账户存入保证金,金属交易中心收到陈某真实资金后,在交易电子盘内为其交易账号注入等额虚拟资金。陈某通过金属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系统多次进行交易,所有交易均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收。综上,双方交易的实质目的并非转移实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并符合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合约、做市商机制、保证金交易、对冲平仓等特征。

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因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虽未明确载明违反该规定将导致交易无效或不成立,但若将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在期货交易场所以外开展的期货交易行为认定为有效,极有可能扰乱期货交易秩序,引发经济金融风险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案涉交易因违反了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一是商品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获得或转让现货商品的所有权;期货交易中,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规避风险,投机者的目的是获得投机利润,套利者的目的是获得低风险收益。二是商品现货不得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三是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开展,截至目前共有四家,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以案说法】第九期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一、案件还原

被告林某(乙方)与某期货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林某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或客户委托为甲方和客户提供订约机会,乙方作为居间人为甲方介绍期货投资客户,并在客户签署由甲方出具的《期货经纪合同》后,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2010年9月16日,原告杨某同某期货有限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居间人为被告林某。

原告杨某在知晓被告林某居间人身份情况下,将账户委托林某代为操作。2010年10月11日,杨某汇入30万元至账户。截止到2010年10月28日,杨某账户资金达556774元。而从2010年10月29日至2010年11月15日,杨某账户资金为62684.88元。从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月10日,杨某账户资金回升至75218.06元。杨某后向法院起诉林某。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认为:被告林某作为居间人,促成原告杨某与案外人某期货有限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杨某主张林某套取了其账户密码进行操作并造成其资金损失,但杨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某实施了该侵权行为。虽然案外人某期货公司因杨某的投诉而先后与其签订两份《协议书》,给予杨某20万元的补偿款,但并不能据此得出林某已实施杨某所述侵权行为之结论。此外,杨某主张林某操作其账户造成其资金损失的期间,其亦使用多个IP地址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操作,依法亦应认定其对此前交易结果的确认。综上所述,杨某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 案例评析

期货居间人是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货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居间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依据其与期货公司订立《居间协议》的约定,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为期货公司和客户提供订约机会,不得超出合同约定开展期货委托理财活动。

期货居间人的存在丰富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服务体系,缓解了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并且大多数期货居间人能够做到依法合规执业。但在实践中,一些期货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时间精力,将其期货账户全权委托给期货居间人,使两者之间由居间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期货居间人利用这种信任,采取恶意炒单、侵占客户资金等手段,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信心。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要轻易将期货账户委托给期货居间人。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有较高的专业性,投资者应当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查询交易结果,并根据自身财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诱惑。

 

 

【以案说法】第十期

 

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计算

标准如何衡量?

 

一、案件还原

2014年1月27日,原告杨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被告某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一份,该份合同包含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自然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资产账户的期货交易风险,风险率分为客户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客户风险率=甲方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即总资产)ⅹ100%,交易所风险率=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即总资产)ⅹ100%,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资产账户客户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当乙方资产账户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随时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原告杨某账户2014年5月20日交易结算单显示:客户权益人民币404,967.57元(以下币种同),保证金占用645,926.40元,可用资金-240,958.83元,风险度159.50%。被告某期货公司在该份结算单中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原告杨某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同日19:40,被告某期货公司向原告杨某交易端发送系统通知,要求杨某追加保证金。2014年5月21日,被告某期货公司对原告杨某账户的期货合约m1409进行强行平仓,平仓价格为3747元/吨,成交42手,当日交易结算单显示风险度为125.82%。原告杨某账户2014年7月22日的交易结算单载明:客户权益317,244.16元,保证金占用526,167元,可用资金-208,922.84元,风险度165.86%。被告某期货公司在该份结算单中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原告杨某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同日19:13,被告某期货公司向原告杨某交易端发送系统通知,要求原告杨某追加保证金。2014年7月23日,被告某期货公司对原告杨某账户的期货合约m1505进行强行平仓,平仓价格为3047元/吨,成交50手,当日交易结算单显示风险度为123.91%。

杨某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比例标准来计算和衡量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是否充足,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计算标准的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期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28,839元、手续费239元、车旅费2,000元,共计231,078元。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是期货交易中透支交易的认定标准。而本案中原告杨某所主张的是其因强行平仓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数额及强行平仓条件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无效的情形。被告某期货公司在原告杨某账户风险率超过100%时,已按约向原告杨某履行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由于原告杨某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自行采取平仓的措施,被告某期货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7月23日两次对原告杨某账户的持仓采取强行平仓,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杨某应自行承担强行平仓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评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期货公司与客户关于保证金约定的最高限额没有作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该司法解释是透支交易责任的认定依据,并不能由此推导出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保证金数额及强行平仓条件的约定不能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一般而言,期货交易中出现透支交易,会引发强行平仓,但实施强行平仓并不意味着一定出现透支交易,故两者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

本案中,原告杨某因对期货交易规则不熟悉而造成了自身的亏损。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营机构目前均开设了投资者教育园地,投资者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学习了解期货交易规则和专业知识,从而提升自身投资素养。

 

 

 

附件2

 

 

期货投资者应知应会问答

 

 

 

 

 

 

 

 

 

 

 

 

 

 

 

 

 

 

 

 

 

中国期货业协会整理


 

 

基础知识

1.什么是期货?

答:期货交易就是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行为。

期货合约,即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合约内容主要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易代码、最低交易保证金等。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的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2.国内期货交易所有哪些?

答:上海期货交易所(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3.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是怎么样的?

答:期货市场“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

4.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有哪些?

答:境内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其中期货经纪和投资咨询两项业务实行许可制,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两项业务实行备案制,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期货公司一般以子公司名义开展风险管理业务。

5.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安全吗?会被挪用吗?

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期货客户保证金实行封闭式管理,期货公司要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客户保证金单独立户管理,全额存入指定的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对客户保证金账户进行逐日监控、每户监控,加强了客户保证金的安全管理。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存管的制度下,投资者的保证金是不会被挪用的。

6.期货交易的品种有哪些?

答: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其中商品期货及其期权合约在三大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金融期货及期权合约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7.什么是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

答: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所交纳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8.什么是涨跌停板制度?

答: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期货交易所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9.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答: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实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期货交易所可按照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10.如何理解强行平仓?

答:期货市场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客户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是当期货公司的结算准备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时(例如保证金比例提高),或持仓超限(例如交割月持仓限额降低)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客户持仓数量超交易所限仓规定且未能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减仓至限仓标准以下,交易所会对客户超限仓持仓执行强平。

11.什么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答: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计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12.什么是大户报告制度?

答: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13.期货的交割方式是怎么样的?

答:期货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商品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国债期货)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国债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14.什么是期权?

答:又称选择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也就是期权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而义务方也就是期权的卖方则必须履行。

15.什么是期权的内涵价值与时间价值?

答:期权的价值分成内涵价值与时间价值。如果期权买方立即行使权利所能获得的利益,就是内涵价值。而时间价值是指期权价格中超过内涵价值的部分,可以看成期权存续期内标的资产价格波动为期权持有者带来收益的可能性所隐含的价值。时间价值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期权的存续期,存续期越长,时间价值越大;二是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率,波动率越大,时间价值也越大。

16.期权的合约代码是怎样的?

答:以豆粕期权为例,其合约代码由“期货合约代码+期权类型+行权价格”组成,例如M1705-C-2500、M1705-P-2500,里面C、P分别代表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17.什么是美式期权、欧式期权?

答:欧式期权的多方只有在期权到期日才能执行期权(即行使买进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美式期权允许多方在期权到期前的任何时间执行期权。因此,美式期权的买方权利相对较大。美式期权的卖方风险相应也较大。所以同样条件下,美式期权的价格也相对较高。

18.什么是平值期权、虚值期权、实值期权?

答: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实值期权则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19.什么是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答: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资产,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资产,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20.什么是行权、行权价格?

答:行权指购买期权的投资者去行使期权赋予的权利。期权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约约定的时间、价格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行权价格指期权买卖方双方事先约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2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期权行权申请的结果是什么?

答: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或放弃申请的期权持仓,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1)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2)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3)其他期权持仓自动放弃。

22.期权合约了结方式有哪些?

答:期权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的了结方式不同。期权买方获得期权多头头寸后,可以通过对冲平仓、行权等方式将期权头寸了结,也可以持有期权至合约到期;期权卖方获得期权空头头寸后,能够通过对冲平仓主动了结头寸,或被动配合期权买方行权。

 

开户

23.开户前如何鉴别期货公司是否合法?

答:投资者开户前应该查询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或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网站进行资质查询。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合法机构的信息公示中,列示了其官方网站;投资者在下载交易软件或浏览信息时,应当通过合法机构的官方网站,以防被非法网站钓鱼,造成信息泄露、密码盗取、上当受骗等损失。

24.开立期货账户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5.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吗?

答: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开户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期货公司对照核实投资者本人的真实身份。

机构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出具机构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般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另行规定;期货公司对照核实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26.哪些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

答: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除上述单位和个人外,《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2)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7.开立期货账户收费吗?

答:开立期货账户免费,进行期货交易需要向期货公司交手续费。

28.期货开户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1)个人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现场两种方式申请开户。

需提供的材料: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银行储蓄卡、互联网

开户准备好手机或电脑(含摄像头、耳机、麦克风)设备。                      

(2)机构客户只能现场书面申请开户。

需提供的材料:一名开户代理人,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般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需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等开户所涉及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期货结算账户信息;客户单位公章;公司章程。

(3)特殊机构客户只能现场书面申请开户。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除机构客户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境外交易者统一开户业务操作规则》中要求的相关材料。

29.投资者需配合期货公司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根据《反洗钱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期货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及分类管理、分析与报告客户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宣传等。

客户应当配合期货公司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还应按要求提供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证明(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基金合同、持有份额等)客户身份识别相关材料,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变更的,及时告知期货公司,并配合期货公司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30.不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会影响期货交易吗?

答:会。对于采取措施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期货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已开立期货账户的,期货账户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客户身份证件到期未在规定时间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期货公司会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止为客户提供服务(限制客户办理新业务、限制资金转出等);投资者拒绝期货公司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期货公司可以对投资者采取合理限制其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措施。

31.线上开户的时间和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答:在交易日09:00-17:00(午间休息时间视公司情况而定),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互联网开户系统开户。


32.线下开户的一般流程是怎么样的?

 

33.个人投资者持户口本、驾照、护照或军官证可以开户吗?

答:不能。个人开户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办理开户手续。

境内大陆居民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他证件均不能开立期货账户。

除境内大陆居民外的个人投资者开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参考身份证明文件:(1)港、澳地区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为驾照、社保证件、纳税证件、台湾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其他参考证件。(2)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境外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为所在国护照、驾照、社保证件、纳税证件、当地身份证或者其他参考证件。其中,所在国护照为必须提供的参考证件。(3)境外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所在国护照。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为驾照、社保证件、纳税证件、当地身份证或者其他参考证件。

34.一个身份证是否可以开多个期货账户?

答:可以,一个身份证可以在不同期货公司分别开立期货账户,但在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期货账户。

35.互联网开立商品期货账户成功后是否要点击二次开户?

答:二次开户主要是用于申请开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或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编码或未开立的其他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如有需要可点击“二次开户”并按系统指引逐步操作,直至提交开户申请。

36.什么是一户一码?

答:一户一码即一个客户在一家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编码。无论在几家期货公司开户,只要开户资料是同一身份证或同一企业营业执照,那么该客户在一家交易所内只能拥有唯一一个交易编码。客户编码专码专用,不得借用,不得混码交易。

37.什么是居间人?是否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

答:期货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货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期货公司劳动编制。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38.在开立期货账户前,投资者须先完成适当性测评。什么是适当性?

答:适当性就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根据适当性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投资者划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根据普通投资者填写的适当性测评问卷,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将其至少划分为五类: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基于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客户---产品”匹配意见,期货经营机构以此作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依据,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9.自然人申请专业投资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期货公司申请认定为专业投资者:(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40.普通投资者是否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向公司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期货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转化:(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41.什么是实控关系,投资者需要主动报备实控关系吗?

答:根据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实际控制关系、实际控制关系变更相关信息。

42.投资者不主动报实际控制关系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交易所违规处理相关规定,客户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回避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等处罚,或同时合并罚款。

出入金

43.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怎样出入金?能用现金交付吗?
答:主要通过银期转账方式,也可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手工出入金。投资者与银行签署银期转账协议后,可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自助完成出入金。手工出入金,即投资者向期货公司进行申请后,通过合同约定的期货结算账户以同行转账的方式划款至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或者由期货公司出金至客户的结算账户。
出入金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

44.投资者可以跨行办理出入金吗?

答:不可以。投资者的出入金应通过其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45.什么是银期转账?

答:银期转账是将银行结算系统与期货公司账务核算系统实时联网,使得投资者通过电话银行或期货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委托,在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46.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可以办理多家银行的银期转账业务吗?

答:可以,但每家银行只能使用一张该银行的借记卡(即储蓄卡)绑定银期转账业务。

47.当日有转账记录时,是否可以解除银期转账业务?

答:一般需待下一交易日到银行柜台办理解除,具体办理要求建议咨询银行。

48.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银行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分别是什么?

答:交易密码:即交易软件登录密码;

资金密码:用于期货账户出金时校验(即期货转银行);

银行密码:用于期货账户入金时校验(即银行转期货);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登录监控中心网站(https://investorservice.cfmmc.com/)查询账单时检验的密码。首次登录需修改密码,否则会被监控中心重置。

49.夜盘交易时段是否可以出金?当日盈利多久可以出金?

答:夜盘交易时段只能入金不能出金。当日盈利一般在下一交易日日盘开市后可以出金,具体出金时间段可能因期货公司风控需要而有所不同。

50.账户为什么会被休眠?

答:根据《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截至认定日(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账户将被休眠:

(1)交易编码取得时间超过一年;

(2)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

(3)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

(4)认定日的客户权益等于或小于1000元。

交易结算

51.套利交易与投机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答:套利交易是同时进行一买一卖,是双边交易。投机是指单边买进(卖出)期货合约,属于单边交易。套利交易是一种相对低风险的交易策略,持仓风险远低于单边投机交易。

52.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期货类场外衍生品交易吗?

答:根据期货类场外衍生品相关要求,自然人客户不得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

53.境内投资者可以参与外盘交易吗?

答:《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目前该办法尚未出台。

54.期货合约能像股票一样长期持有吗?

答:不能。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都是有期限的,目前国内商品期货合约的期限为12-36个月。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的商品期货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并且需要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投资者如果不想或者不能进行实物交割、无法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平仓。而不是像在股市里,只要上市公司没有退市,就能一直持有股票。投资者如果想一直持有某个商品的期货合约,以满足长期商品投资的需要,可以通过在市场上的一买一卖的方式,将临近交割期限的合约平仓,同时持有更远月份的合约。

55.期货开盘价是怎样产生的?

答:开盘价定为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如果集合竞价未产生价格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当日开盘价;如果当日该合约全天无成交,以昨日结算价作为当日开盘价。

56.什么叫集合竞价?

答: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此1分钟内无法下单及撤单)。投资者根据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行情的预测输入交易价格,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确定当日交易的开盘价,这个过程称为集合竞价。

57.撮合成交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当涨跌停板时,遵循平仓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58.期货收盘价是怎样产生的?

答:收盘价定为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如果当日该合约全天无成交,不同交易所对收盘价的规定有差别,有的以昨日结算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59.商品期货的结算价是怎样产生的?

答:商品期货的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60.开仓、持仓和平仓的概念是什么?

答:在期货交易中,无论是买还是卖,凡是新建头寸都叫开仓。交易者建仓之后手中就持有头寸,这叫持仓。而平仓是指交易者了结持仓的交易行为,了结的方式是针对持仓方向作相反的对冲买卖。由于开仓和平仓有着不同的含义,所以交易者在买卖期货合约时必须指明是开仓还是平仓。

61.期货公司为什么要求投资者在没有持仓的情况下,账户中要留存一部分资金?

答:期货公司要求投资者账户中留存“保底资金”,主要是考虑到交易时段内实时计算的可用资金与以结算价计算的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细小差异。投资者若按照交易时段的实时计算结果出金,在结算后可能会因为过量出金,造成账户轻微穿仓。“保底资金”一般数额较小,对投资者影响不大,当投资者特别提出或办理销户时,可以取出。

62.期货持仓量变化是双边计算还是单边计算?

答:单边。其中,各商品交易所自2020年1月1日起,期货市场行情信息的数据统计、发布和报送口径统一调整为单边计算。

63.如何理解追加保证金?

答:期货交易中,资金分为保证金及可用资金,其中保证金为开仓占用资金,可用资金为账户剩余资金。当出现亏损时,亏损资金从可用资金里扣除。当可用资金为负时,需要追加保证金,以确保可用资金为正,若无法及时追加资金,可能会被强行平仓。

64.投资者在什么情况会被强行平仓?

答:(1)可用资金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65.什么是穿仓?投资者发生穿仓为什么要赔偿期货公司?

答:穿仓是指投资者账户上权益为负值的风险状况,即投资者的亏损超过了开仓前账户上的保证金,从而对期货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期货市场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穿仓损失是投资者交易的结果,亏损超过了其向期货公司交纳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此向期货交易所替投资者垫付了超出保证金的部分损失,因此享有向投资者追偿的权利,投资者应向期货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66.穿仓未偿还对投资者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在期货公司认为非本公司责任情况下,期货投资者穿仓款项超过一定金额且逾期未归还的,期货公司将穿仓信息报送至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投资者在其他期货公司新开户时可能会受影响。

67.什么是对敲?

答:对敲交易是两个账户之间在相同的期货合约上,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的互为对手的交易。对敲交易是期货市场典型的违规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流动性较差的远期期货合约,通过对敲交易能够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8.期货交易常用交易指令有哪些? 

答:国际上常用的交易指令有:市价指令、限价指令、止损指令和取消指令等。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客户可提出变更或撤销。

69.下单委托失败可能有哪些情况?

答:(1)不在交易时间段内;

(2)价格超出了涨跌停板幅度;

(3)价格不符合最小变动价位限制;

(4)客户交易权限被限制等情形。

70.下单时可不可以指定平今仓?

答:目前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平仓时可以下达“平今仓”指令。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平仓时没有“平今仓”指令,默认平老仓优先。交易所在结算时一律按规定撮合,自动配对相应平今仓合约。

71.期货从业人员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报酬吗?

答:不可以。《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投资者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收取服务报酬,而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相关费用标准也应当在《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72.什么是配资交易?

答:期货市场中的配资,即以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名义的市场主体为有资金需求的期货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的行为。通常的操作方法是,配资公司以其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投资者使用,投资者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投资者进行配资。配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建议投资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配资业务。

73.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会受到自律惩戒吗?

答: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异常交易主要包括自成交(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自买自卖)、实控关系账户之间互为对手的交易、日内频繁报撤单、日内大额报撤单、实控关系账户持仓超限等。

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自律管理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74.期货交易手续费是统一的吗?

答:手续费收取标准是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价格,需要由双方协商,并通过《期货经纪合同》予以确定。行业内无统一标准,每家期货公司的收费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计算方式有按金额和按手数计算两种。

75.网上交易委托单有哪几种状态,它们分别代表什么含义?

答:待撤:撤单指令还未报到交易所场内。

正撤:撤单指令已送达期货公司,正在等待处理,此时不能确定是否已进场;

部撤:委托指令已成交一部分,未成交部分被撤销;

已撤:委托指令全部被撤消;

未报:委托指令还未送入数据处理;

待报:委托指令还未被数据处理报到交易所场内;      

正报:委托指令已送达公司,正在等待处理,此时不能确定是否已进场;

已报:已收到下单反馈;

部成:委托指令部份成交;

已成:委托指令全部成交;

撤废:撤单废单(或错单),表示撤单指令失败,原因可能是被撤的下单指令已经成交了或场内无法找到这条下单记录;

废单:交易所反馈的信息,表示该定单无效。

76.客户盘中盈利为什么可取资金没变化?亏损了为什么会减少?

答:这是目前交易结算基础规则,盘中盈利在持仓平仓后会释放,待当日结算后,计入可取资金增加,当日盘中亏损即时在可用资金中扣减,有利于控制持仓风险。

77.为什么不同软件里显示的“可用资金”不太一致?

答:因交易所不同品种的手续费平今仓优惠方式不同(如有的体现为平今免收、有的体现为减半),盘中不同软件进行客户账户平今仓手续费优惠的计算方式不同,因此在盘中登录不同系统软件看到的账户“可用资金”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不影响账户结算数据的一致性。

78.为什么同品种不同月份的保证金比例不一样?

答:不同月份的期货同品种合约,其价格波动受不同期限的远期预期影响,虽然一般情况下趋势基本一致,但波动性特征存在一定差异,而且不同月份合约之间的流动性差异,也会导致价格波动性的差异,此外新合约挂牌上市、不同合约出现差异化的单边行情等,也会导致同品种不同月份的保证金比例不一样。

79.条件单设定的触发价和触发后实际委托价格不一致?

答:软件中设置的条件单价格是触发价,也就是说这个价格是系统确认是否发出委托的依据价格。委托时系统会按照投资者设置的委托形式下单,例如设置了市价委托,那么会以市场上当时的市价发出委托,成交价是由交易所撮合成交的结果。请客户谨慎设置条件单中的委托价格,因为存在行情隔日跳空的可能。

80.什么是最后交易日?

答: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个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期货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合约标的物的现货交易特点或其他因素,确定其最后交易日。 

81.持仓合约到期怎么办?

答:根据规定,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自然人不允许进入交割月,若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未平仓,会被强行平仓;上海期货交易所部分品种持仓需要调整为规定的整数倍方可进入交割月,如果没有及时调整持仓,可能会被强行平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类合约到期日直接现金交割,国债类合约到期日进行实物交割。

82.如何使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

答:https://investorservice.cfmmc.com/,打开网址输入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户及密码,可查看当日及最近6个月的结算单。

83.逐日盯市与逐笔对冲有什么区别?

答:客户通过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可查询到“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格式的结算单。

“逐日盯市”的计算方法可以简单概括为:客户平仓盈亏及当日未平持仓的盈亏,全部计入客户当日结存。

“逐笔对冲”的计算方法可以简单概括为:只有已平仓了结的盈亏计入当日结存,未平持仓的盈亏不计入当日结存。

两种结算单的盈亏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84.境外客户能查询英文版本的结算单吗?

答: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已于2019年8月21日上线英文结算账单查询服务功能。境外客户(包括通过期货公司开户的境外客户及不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可在登录查询系统后选择账单语言,查看并下载英文版结算账单。

85.结算单如何解读?

答:客户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的结算单主要分为五部分:客户基本资料、资金状况、出入金明细、成交汇总及持仓汇总,其中:基本资料体现客户资金账号、客户名称、查询交易日期等信息;资金状况体现客户当日的全部资金信息,包括:

(1)上日结存:上一交易日客户的当日结存;

(2)当日存取合计:当日入金及出金合计金额;

(3)当日盈亏:当日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4)当日总权利金:当日期权交易产生的权利金收支净额;

(5)当日手续费:当日交易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交割手续费);

(6)当日权益:期初权益(上日权益)+当日存取+当日盈亏-当日手续费+当日总权利金+质押金变动;

(7)当日结存:由于计算盈亏的方法不同,“逐日盯市”结算单中的当日结存与客户权益相等,“逐笔对冲”结算单中当日结存为客户权益刨除持仓盈亏;

(8)质押金:客户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作抵押折算成可用资金时的金额;

(9)保证金占用:当日结算价×持仓手数×交易单位×保证金率;

(10)可用资金:客户权益-保证金占用;

(11)风险度:按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交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当风险度大于100%时则将会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12)追加保证金:当保证金不足时须追加的金额,追加至可用资金大于等于0;

出入金明细体现客户每笔入金及出金具体金额及方式;

成交汇总体现客户当日成交的总体情况,成交汇总一栏右侧可点击查询详细的成交及平仓明细数据;

持仓汇总体现客户当日持仓的总体情况,持仓汇总一栏右侧可点击查询详细的持仓明细数据。

交割

86.什么是交割?

答:交割是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简单说就是合约到期后,未平仓的买方支付货款并获得相应商品,未平仓的卖方交付相应商品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过程。

87.目前国内期货品种分为几种交割方式?

答: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在期货市场中,商品期货通常都采用实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货中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指数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2、5、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原油期货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88.什么是滚动交割?

答: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89.什么是集中交割?

答:也称一次性交割,是指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90.买方交割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买方交货款—接收电子仓单—注销标准仓单—打印《提货凭证》—凭《提货凭证》到交割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商品出库。

91.卖方如何进行交割?

答:申请交割预报——货物入库(交割仓库验收)——交割仓库或指定质检机构检验——仓库提交注册申请——会员复核——交易所审批——系统提交仓单——参与交割,获得货款和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在厂库标准仓单注册,则无需申请交割预报)

92.什么是期货转现货?

答:期货转现货(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93.交割仓库与交割厂库的区别?

答:(1)交割仓库为客户提供仓单储存的服务,客户可以把自己的货物存放在交割仓库并生成仓单。

(2)交割厂库是一个生产或贸易的企业,能生产出仓单对应的货物并生成仓单。

按交易所的规定,交割厂库生成的仓单必须为该厂库生产,不得接受其他客户的货物。

94.什么是标准仓单?

答: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或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95.什么是标准仓单注销?

答: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会员代客户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换取《提货通知单》的手续。客户只有将标准仓单注销,生成《提货通知单》后,方可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事宜。

96.企业客户通过交易所仓单业务平台申请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质押出来的资金有哪些用途?

答:仅能用于充抵期货保证金。

非法期货类

97.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由谁负责查处?

答: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区、市)要予以积极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非法证券期货类案件从专业角度出具性质认定意见及进行案件移送等。

98.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会给投资者带来什么风险?

答: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以各种形式作掩护,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即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如果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将面临“责任自负,损失自担”的结果。

99.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答: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

(1)看业务资质。证券期货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同时还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网站查询新股发行的具体信息;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和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其网站(www.neeq.cc)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

(2)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3)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4)看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陆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

100.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附件3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宣传图《案例:甄别合法经营机构 拒绝非法证券期货交易》

https://mp.weixin.qq.com/s/kJHDGjuHqplgqZ6DMTm-uA

 

附件4

上海期货交易所微视频《远离非法行为,做好自我保护(4)》

https://mp.weixin.qq.com/s/t2wMYvRjhuDW31LBdWHNMA

 

附件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宣传图《金融投资防骗术,你必须掌握的使用技能》

https://mp.weixin.qq.com/s/6rGL2UUcw_Isss1EwZCRzw

 

 

 

 

 

 

 

 

 

 

 

 

 

附件6

关于防范非法期货活动的风险提示(短信推送)

尊敬的投资者:

为提升投资者防范非法期货活动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示如下:

1.请不要通过非期货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交易软件,以防被钓鱼网站或其他非法网站造成信息泄露、密码盗取、上当受骗等损失。

2请不要抱有“一夜暴富”的心理,谨记市场波动风险,不要参与配资等非法期货交易,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请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开立账户之用,以避免被不正当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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