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海投资者保护联盟成员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召开3·15投资者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会议上发布“十大投保典型案例”。在公布的案例中,有两例涉及到期货领域。其中一例为跨境期货诈骗,外盘交易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成为非法期货的“重灾区”。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饶某、夏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开设成立一科技公司,组织20余名公司成员分批出境,在境外租赁犯罪场所、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设备。随后,饶某、夏某指使团伙成员利用微信、QQ等方式揽觅境内投资人进入所谓“股指期货交流群”,并假扮投资人、专业导师、导师助理等角色,开设语音课程,营造境外股指期货交易高收益氛围,取得境内投资人信任,诱骗投资人入金交易。
境外平台端犯罪团伙汤某等人,受饶某委托,在多国注册成立公司,将公司包装成持有美国NFA期货牌照的交易平台,并组织团伙成员扮演开户专员等角色指导客户开户入金,向客户提供交易软件。犯罪团伙诱骗投资人入金到其控制的境内银行账户后,诱导投资人使用交易软件从事境外股指期货的虚拟交易,从而直接骗取投资人投资资金。
饶某、夏某团伙骗取投资人款项后,由身处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借助非实名网络钱包,将受害人资金在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向不特定商户大量购买数字货币后,通过多层网络钱包转移,隐匿数字货币去向,再将清洗后的数字货币分销给李某等团伙,转化为资金,最终达到对涉案资金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目的。
2020年1月,上海公安机关经过2个月的缜密侦查,在上海、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福建、浙江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一起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为幌,跨境诈骗境内投资人,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案件,一举抓获饶某、夏某、王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赃款500余万元,首次实现了对此类案件诈骗业务端、资金通道端、境外平台端的全链条打击。
截至案发,该团伙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境内80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3000余万元。同时,警方还查明该团伙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目前,该案已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分析
随着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国内投资者对于国际期货市场愈发关注,国内一些非法机构也趁机在推广“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中国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这极大程度上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不法分子利用大多数境内投资者无法在外盘开户的心理,进行非法犯罪活动。
目前国内关于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含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尚未有期货公司取得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境外期货、证券公司在国内进行期货证券交易都是违法的。但在愈发复杂的国际金融期货市场中,仅对期货公司的交易资质进行监管尚不能够保护大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境外的投资交易损失一般难以追回,所以,这更需要投资者自身加强对于非法机构的识别。对于非法期货的识别可以从:1.看业务资质;2.看工商登记;3.看收款账号;4.看营销方式;5.看互联网址等几种方式进行辨别。
若不慎涉及参与到此类非法期货犯罪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凡涉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含外汇按金交易,下同)的案件,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除此以外的机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查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投资者应当直接向该投资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如果涉案的金额较大,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