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要点分析:
一、“自洗钱”行为正式定义为犯罪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比旧法,对于洗钱罪相关条款作了较多修订,一是洗钱犯罪包括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类,自洗钱罪通俗来讲即上游犯罪分子自己实施下游洗钱犯罪的行为,其本质仍然是洗钱行为。对于自洗钱罪今后定罪不仅涉及上游犯罪,还包括洗钱犯罪。
新修正案相比原条文删除了“明知”、“协助”的表述。企业在犯洗钱罪上游犯罪后的处置赃款行为可能再被以洗钱罪定罪,并和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处理。
二、洗钱罪罚金上限取消
新修正案取消了罚金比例计算上限,不再以“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为限;新修正案正式实施后,未来洗钱行为的罚金处罚力度只会更大。
三、企业负责人罚金刑的增加
除了原本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外,本次修正案还增加了企业负责人罚金刑。企业专门从事相关业务的主管和工作人员,要面临修正案之前更加严厉的处罚制度。
四、“跨境转移资产”、“支付结算”等被列明为洗钱行为
新修正案将“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被改为了“跨境转移资产”,地下钱庄等的“支付”结算行为也规定为洗钱方式之一。从字面上理解,将原本规制的单向资产转移洗钱,扩大到双向或多向的资产转移洗钱,这也有助于强化与国际反洗钱工作接轨,促进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开展。
随着反洗钱监管机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工作逐步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此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洗钱罪的修改,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洗钱犯罪的坚定态度,对于切实提高洗钱犯罪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有十分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