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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件“自洗钱”案当庭宣判

发布日期:2021/11/17 13:41:48 点击次数:13487

一、基本案情
近日,由惠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广东省首件“自洗钱”案件开庭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被告人张某强、张某兰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作出宣判,均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分别判处决定二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八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犯罪所得,缴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二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一)上游犯罪
2019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强多次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含毒品成份的“咳宝”药水,自行用白开水和“咳宝”药水进行勾兑后装入空瓶子贩卖牟利。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张某强及其妻子张某兰多次向赖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方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贩卖上述药水,并通过张某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
(二)洗钱犯罪
张某强收到毒资后,通过微信提现或转账等方式,将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多次转至其名下银行卡账户及妻子张某兰名下微信、银行卡账户内,利用定期存款到期资金、理财赎回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案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二、案例评析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将“自洗钱”行为正式纳入洗钱罪范畴,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侦办上游犯罪时,还可以单独针对嫌疑人的自行洗钱行为立案调查,将增大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便于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赃工作,直接威慑所有洗钱行为参与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强、张某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将贩卖毒品所得非法利益以提供资金账户、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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