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得逞,在于其利用投资者的侥幸心理和理性投资意识的欠缺,打着“高收益、高回报”的幌子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以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一、案情概要
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赵某,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2015年至2016年,被害人陈某通过刘某介绍、宣传,得知该公司的短期投资等业务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公司承诺投资到期后保本保收益,被害人陈某先后与该公司签订《短期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等投资协议,并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在该公司不能继续偿还投资款本金的情况下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骗取被害人陈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961197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三、案情警示
期货交易风险较高且客观存在,无法消除。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一定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能够进行集资诈骗,一方面是因为精心宣传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仍有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风险意识不强,相信关于期货交易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宣传。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投资者在参与被告人组织的活动前如果进行必要的入市前准备,树立相应的风险意识,就不会上当受骗。对此,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