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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流程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3/3/10 14:20:47 点击次数:2967

尊敬的客户:

为规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根据各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以及监控中心及各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要求,我们特向您做如下提示:

一、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是拒不如实报备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三)不报备实控关系,多次规避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形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五)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摘自上期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及《违规处理办法》)

三、您可以通过我司投资者教育基地网站(https://edu.bocifco.com.cn/)了解相关规定。

 

附件:

  1.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
  2.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4. 《大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5. 《广州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6. 《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7.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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