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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洗钱及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15 16:30:14 点击次数:4449

我国地下钱庄主要有非法汇兑型和非法结算型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往往与境外机构(如货币兑换店、汇款公司)相勾结,为客户非法兑换外币和跨境汇款,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其主要操作手法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账面对冲。利用本币账户、外币账户在境内外分别收付款,以对敲的方式实现货币跨境汇兑,不发生真正的跨境资金流。二是境外ATM取款。在境内开立多张银联卡,转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境外ATM分散提取外币现钞。三是虚构贸易背景实施骗汇或直接把人民币转出境外。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通过制造复杂资金交易,非法转移与隐匿资金。

其主要操作手法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在沿海地区招揽客户,并通过控制的内陆省市账户过度转移资金,呈现“沿海公司--内陆公司(个人)--沿海个人”的资金转移路径。二是资金交易多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划转,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三是账户过渡性明显,资金快进快出,日均余额很小甚至为零。四是资金经复杂划转后,多提取现金。

案例:唐某和邝某均为中国澳门赌场洗码人员,二人在广东省珠海市多家银行开立了多个个人账户,领用这些账户进行非法外汇买卖,主要方式如下:一是接受内地赌客汇来的人民币款项,然后在澳门为赌客提供等值兑换后的港元赌资;二是先在澳门为内地赌客提供港元赌资,事后内地赌客再从国内将等值人民币汇到二人在珠海市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三是内地赌客在澳门赌场赢钱后,在澳门将所赢的港元交予二人,二人再从其珠海市的个人银行账户将等值的人民币外汇至赌客的内地账户。经公安机关查明,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268,51万元。2015年6月25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邝某、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3万元,并处没收非法买卖外汇资金人民币1268.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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