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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洗钱及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15 16:31:08 点击次数:4339

随着银行卡、ATM、POS机、网上银行、网络支付等现代化支付手段的普及,一系列新型诈骗手段纷纷出现,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巨大侵害。目前,诈骗洗钱有电信诈骗、银行卡诈骗两种类型,其特点如下:

一是电信诈骗持续高发。电信诈骗常利用冒充“公检法”、网络购物、重金求子、假冒QQ好友、机票改签、网络投资等手法实施。诈骗资金链条一般包括上游、中游、下游三个流转环节,每一环节均对应一组个人账户。各组账户由诈骗团伙实际控制,数量较多,在不同时间段被用于资金流转的不同环节,发挥不同作用。上游账户负责接收被害人资金,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特征,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资金来源多为中老年人;中游账户负责资金过度、拆分、转移资金,呈现分散转入、分散转出特征,转出单笔资金多控制住1万元以下;下游账户负责通过境内外ATM以每日最大额度取现,境外取现地点多为中国台湾地区及东南亚国家;而账户测试贯穿于三组账户使用过程,用于测试账户能否正常使用及网上银行渠道是否畅通。

二是银行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案件主要涉及银行卡盗刷,其手法为非法复制被害人银行卡实施盗刷,或非法窃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此类犯罪手段网络化、结构团伙化、成员分散化程度高,整个过程属于互联网的非接触性犯罪,团伙成员遍布各地,犯罪行为扩散快,案件侦办难度大。

案例:2014年3月24日至4月18日,以中国台湾籍男子为首的约30人电信诈骗团伙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诈骗窝点,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电脑操作,通过系统设置,自动拨打大陆居民的固定电话,先有“一线”人员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冒用于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等为由,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由团伙其他成员利用“国政通”查询平台核查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获取被害人头像,并通过虚假设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带有被害人信息的假“通缉令”,再由“二线”人员冒充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安人员以被害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已被通缉为由,套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信息等金融账户信息。最后由“三线”人员冒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以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资金清查以排除作案嫌疑等为由,诱使被害人转账或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其间,先后有14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共计骗取人民币95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至7月在福建、广东、广西、重庆、湖北等地将该诈骗团伙成员一一抓获。2015年12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认定陈某等16人诈骗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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