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甲担任某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时聘用乙、丙二人作为兼职居间人,后乙、丙希望甲帮助提高居间返佣提成比例。甲利用职务之便,将居间人返佣比例提高,同时协助乙、丙逃避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为了感谢甲在提高居间人提成比例和少缴个人所得税上提供的帮助,乙、丙分四次共送给甲约217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因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行为,并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甲系初犯,自公安侦查阶段起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相关挽损工作,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处罚。判决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