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敲交易输送、牟取不正当利益,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A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孙某控制第三人期货账户分别与A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期货账户、B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期货账户进行对敲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约78万元;B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董某,控制B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期货账户配合孙2某对敲交易,向孙某输送利益约25万元。孙某、董某已全部退赔A、B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损失。
协会认为,孙某、董某均违反了协会《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虽然孙某积极采取相关改正措施,退还违规所得,且积极配合协会调查,但其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牟取利益金额较大,行为影响恶劣,协会给予孙某“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给予董某“训诫”的纪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