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期货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咨询活动,为客户配资提供便利,协会给予其“撤销从业资格并在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期货从业人员束某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格但向客户提供具体的期货投资咨询建议,并为客户配资提供便利,被辖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协会认为,束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束某未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协会给予束某“撤销从业资格并在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