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期货从业人员违规介绍操盘手、私自操作客户账户,未按照承诺和解申请书履行承诺,协会拟从重给予其纪律惩戒期货从业人员巫某未能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谨言慎行,存在向客户介绍操盘手并擅自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同时,巫某在与客户签署调解协议后,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向协会申请了当事人承诺和解,承诺按照调解协议赔偿客户损失,但其未履行调解协议,也未按照承诺和解申请书内容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承诺。
协会认为,巫某向协会申请承诺和解后又拒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可以认定属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九条“会员、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给予纪律惩戒:(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协会拟对巫某从重给予纪律惩戒。